赴日本体检或治病,医疗签证申请是这样……
赴日本体检或治病,医疗签证申请是这样……
From 中和商事株式会社
如果需要到日本就医,那么这篇如何办理医疗签证,也许值得一看。
1. 什么是医疗居留签证?
医疗居留签证是发给以在日本接受治疗等为目的,而访日的外国患者等(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的受诊者等)及同伴者的签证。
(1) 接纳范围
不仅限于在医疗机构中的治疗行为,从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健康检查到温泉治疗等疗养的广泛范围,根据日本医疗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所有行为,皆能为接纳对象。
(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健康检查、诊察、牙科治疗、疗养(包括90天以内的温泉治疗等)。(2) 多次签证
根据需要,发给外国患者等多次有效的签证。
但是,多次有效签证仅限于发给1次居留期间在90天以内的人。申请多次有效签证时,需要提交医生出具的“治疗预定表”,请通过身元保证机构取得该表。(3) 同伴者
除了外国患者等的亲戚以外,根据需要,不是亲戚的人也可以作为同伴者同行。
根据需要,发给同伴者与外国患者等相同的签证。但是,同伴者的访日目的为照料外国患者等的日常生活,不得运营有收入的事业或从事能获得报酬的活动。
(4) 有效期限:根据需要为3年。
根据外国患者等的病情等而定。
(5) 逗留期间
最长6个月。逗留期间,根据外国患者等的病情等决定。
居留预定期间超过90天时,必须以住院为前提。这种情况时,外国患者等必须通过本人住院的医疗机构的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2.签证申请手续的概要
(1) 希望在日本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等的外国患者等,请参照记载于本文结尾部分的登录身元保证机构(国际医疗交流协调员、旅行社等)一览表,并与其中任何一个机构联系,委托受诊等安排。
(2) 请通过身元保证机构确定接纳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根据需要,也请取得治療预定表)。
(3) 外国患者等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同伴者请提交以下1~3及6。)另外,外国患者等因住院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外国患者必须以本人住院的日本医疗机构的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为代理人,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以下7“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与其他提交材料一起提交给为其管辖范围的日本驻外使领馆。
(1) 护照
(2) 签证申请书
(3) 照片
(4) “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
(5) 证明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材料(银行余额证明书等)
(注:根据外国患者等的国籍,提交材料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提交材料,请向管辖您居住地区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查询。)
(6) 户口簿复印件
(7)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住院接受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
(9)“治疗预定表”(因需多次治疗必需访日时)
去日本使馆办理医疗签证的时候,需要拿着日本医院出具的邀请信去办理。邀请信上注明了日本医院建议患者所办理医疗签证的有效期。
如果日本医院认为患者需要在日本长期治疗,则会在邀请信上写明建议使馆办理长期的多次往返医疗签证。要办理赴日治疗医疗签证需要取得“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两个证明都有才可以去日本使馆办理医疗签证。
赴日前的手续一二
决定医院时需要哪些信息?
请准备您的主治医生的诊断书、检查结果、CT扫描等检查图像等治疗信息。诊断书最好是英文,不过若您只有用其他文种写的治疗信息,也可先向国际医疗协调机构咨询。
能不能自己选择医院?
可以,但事先请向担保机构咨询。
自己向医院预约了看病,是否可以不通过身份保证机构?
“医院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和身份保证机构的身份保证书”是成套的,因此,要单独开具“医院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的患者请向经注册的身份保证机构咨询。
虽然您自己选定了医院并向医院预约了看病,但身份保证机构也可能会根据对治疗信息的研究结果而拒绝为您担保。
是不是为开具了“医院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和身份保证机构的身份保证书”就能取得签证了?身份保证机构的担保只是对签证申请者(国外患者以及同行者)进行身份担保,并不保证一定能取得签证。
取得了医疗逗留签证后,在日本逗留期间必须对身份保证机构做些什么?
在日本逗留期间,身份保证机构可能会与医疗逗留签证持有者(包括同行者)取得联系,或在您离开日本回国后要求您提供出境证明等。您可在日本逗留期间与身份保证机构经常保持联系,并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身份保证机构要求的资料或信息等。
能事先为医疗费做一个估算吗?
患者提供自己的治疗信息等必要的信息后,可以向医院咨询大致的医疗费用。
可以用信用卡向医疗机构付款吗?
有些医院能用信用卡支付医疗费,有些医院则不能,即便能用信用卡支付。
同样的治疗,日本患者和国外患者的医疗费有何不同?
日本在“国民皆保险”的理念下,部分人除外,规定日本人及持有1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外国人都应加入健康保险,毎月向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因而当被保险者患病时,所花去的医疗费的一部分从健康保险费中支付,患者本人承担的医疗费为医疗费总额的30%。而国外患者等健康保险未加入者则需支付全部医疗费。(资料来源:日本外务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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